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渭南分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