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莱**限公司与被告宜**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西安莱**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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