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莱**限公司与宜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莱**限公司与被告宜**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西安莱**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