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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荣诉陕西五**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荣诉被告陕西五**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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