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基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旬邑县某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旬邑县某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原告据此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基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基工程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