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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水利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修改修建协议”,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55元。付款按进度,进工地预付2万元,一层上楼板后付款2万元,二层封顶付3万元,其余工程验收后结清”。第二天开工后,原告即给付被告王水利2万元。虽然因地基原因,工程减少一半,原告刘**为促进度,被告王水利只要说需要钱原告刘**立即支付。一楼上楼板后,原告刘**已总共支付被告王水利工程款5.7万元。3月29日由于城管阻挡暂时停工,后恢复施工,被告王水利迟迟不复工,7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水利已多领工程款2.7万元,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复工协议,约定若7月10日再不复工,就必须给原告刘**退回多领的2.7万元,按月息3.5分计息,限两个月退清,否则利息加倍。协议签订,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水利均不依约履行,原告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水利退回多领工程款27000元,并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290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水利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水利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水利于2011年3月13日给原告刘**位于临渭区龙源新村9幢1号院进行修建修改,原告刘**提举了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修建改建协议,甲方为原告刘**,乙方为被告王*(水)利,由原告刘**将龙源新村9幢1号院内修改建工程交由被告王水利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大包(包工包料)形式,每平方米355元,进工地进料预付20000元,一层上楼板后20000元,二层封顶付30000元,其余工程验收后结清”。原告刘**称,协议签订后次日,被告王水利遂带工队进驻,原告刘**给付被告王水利20000元。后被告王水利于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29日陆续分5次从原告刘**处领取工程款共计37000元。证人赵**证明,2011年3月30日,因故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经原告刘**协调后达到复工条件,通知被告王水利复工,被告王水利同意复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复工协议,该协议约定“1、于7月9日下午把工具送到工地并落实上工人员。2、于7月10日上工人员复工。3、如果乙方再不按上述协议办,双方把前工程按下列结算:乙方取款57000元,乙方进料与用工按甲方每天的记账清单共用29945元计算,多领款按27000元,除利息6000元,尚多余21000元,乙方负责退款。如不退款,按月息3.5分计息,两个月不清,利息加倍赔偿”。复工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水利仍未依约施工,且下落不明。另查,根据证人赵**证言,户籍证明信照片上显示的正是给原告刘**盖房的“王*利”,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刘**家签订的复工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提交的修建修改协议、复工协议、工地日记、收条、领条、借条、证人赵**证言,本院与临渭**油王村支书王**、油王村村民王**、韩**、张**的谈话笔录,被告王水利的户籍证明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交的修建修改协议及复工协议、证人证言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被告王水利作为施工方,在领取工程款后应依约完成工程,其签订复工协议后并未按约定继续施工,已构成违约,根据复工协议约定,被告王水利应向原告刘**退回多领取的工程款27000元。原告刘**要求被告王水利支付迟延利息29025元实属违约金的约定,但违约金要求偏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综上,被告王水利应支付原告刘**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春魁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被告王水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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