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泓**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316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泓**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经**人民医院的财产已被渭南**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已通过本院向渭南**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正在等待按比例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泓**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区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