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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限公司与渭南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条款。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西安**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u0026amp;amp;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amp;amp;rdquo;,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u0026amp;amp;ldquo;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amp;rdquo;,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u0026amp;amp;ldquo;可以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amp;rdquo;应理解为u0026amp;amp;ldquo;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amp;rdquo;,原告住所地在蒲城县,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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