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立**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立**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立**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西安立**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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