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闵**因与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闵**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陕西**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出现新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2014)合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
2、发回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