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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潘**、潘**与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潘**、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潘**、潘**经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潘**、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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