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渭南经**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68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经**人民医院的财产已被渭南**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已通过本院向渭南**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正在等待按比例参与分配,除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发现被执行人**区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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