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以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马某某与杜某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意**有限公司诉陕西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兴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富**限公司诉陕西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某某与陕西华**责任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光荣诉陕西五**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基工程分公司诉某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寇*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