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寇*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学军已将执行款6000元履行完毕,款项申请人寇*和已全部领取,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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