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寇*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学军已将执行款6000元履行完毕,款项申请人寇*和已全部领取,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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