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