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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