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平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89463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746元,承担执行费用113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另案兴平**安装公司诉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将兴平市**责任公司在陕西华**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要求陕西华**限公司不得支付被告万欣**责任公司到期债权92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缓执行,待兴平**安装公司诉被告兴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结束后,再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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