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四**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四**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四**任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阳四**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79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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