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阳**程公司与西安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程公司与被告西安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阳**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其余免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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