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程公司与被告西安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阳**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其余免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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