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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旭**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旭**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西安旭**有限公司与他们公司陕西龙门煤化工合成氨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工程所在地位于韩城市龙门煤化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九冶**公司与业主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九冶**公司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部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西安旭**有限公司。劳务部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部分,劳务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合同,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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