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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告高民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被告高民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秦*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民团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594387.9元。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高民团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792元。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执字第00707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

被执行人高民团,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

本院认为

王**被告高民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秦*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民团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594387.9元。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高民团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79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秦执字第00707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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