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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