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诉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袁**诉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姜*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袁**工程款人民币21689元,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姜*负担。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袁**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期满被执行人姜*仍未自觉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因欠外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前妻李**以与被执行人姜*离婚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案件款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姜*及前妻李**财产予以调查,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登记部门未查询到其机动车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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