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平**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限公司、中交隧道**有限公司、陕西省**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平**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限公司、中交隧道**有限公司、陕西省**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被告与原告之间有管辖协议。200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书》中第17条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被告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在北京**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双方合同中已经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本案应当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书》中第17条虽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被告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工程地点在陕西省宝鸡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宝**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