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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