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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有限公司诉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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