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建**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陕西建**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建**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0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书所达成协议第一项第一期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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