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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波森**宝鸡分公司与宝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波森**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波森**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限公司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和解,符合民诉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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