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波森**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波森**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限公司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和解,符合民诉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陕西建**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于原告陕西航**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有限公司、陇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诉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宝鸡**有限公司与陕西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宝鸡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划拨裁定书
千阳县**有限公司与千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陕西省核**械研究所与中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王**被告高民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史**与钓台办梁家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咸阳市秦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