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咸阳市秦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过**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下欠张**修路工程款800000元及自2002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过**委会承担。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20600元,现本年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秦执字第00151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