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牛**与咸阳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咸阳天**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牛**工程款46000元。案件受理1433元,由咸阳天**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803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