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陕西好**限公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军诉被告陕西好**限公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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