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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春光诉被告上海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光诉被告上海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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