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光诉被告上海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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