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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咸阳天**限公司、咸阳天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奎诉被告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咸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奎、被告天**司及委托代理人张**、天**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奎诉称:1、请依法判令被告咸阳天**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0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咸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42.6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司答辩称:原告所做的卫生间装饰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答辩人通知原告返工处理,但漏水情况依然严重,答辩人重新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损失重大,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答辩人保留追究原告因装饰质量问题给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天都酒店因卫生间质量问题作为借口至今未结算,不给答辩人工程款,答辩人损失巨大,原告诉请不应采纳。

被告天都大酒店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我无关,诉讼请求我们不认可,应不予支持。

原告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施工委托合同》;证明原告与天**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证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证明施工期间人员安全与两被告无关。

证据三:《工作联系单》;证明两被告经验收3-6层防水无渗漏问题。

证据四:《检验报告》、《配件/设备报申表》、《产品合格证》、《资料黏贴单》;证明原告所用产品质量合格。

证据五:《欠条》两份。证明天**司给我出具的欠条,如发生渗漏与我无关。

被**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同时合同中约定严格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并且确保施工安全,可原告并未按工艺要求施工,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三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证据四真实性认可,目的不认可。所用的建材合格不等于施工质量合格。证据五真实性认可,目的不认可。只是说与防水工艺无关不能说是与原告无关。

被告天都大酒店质证意见:证据一与我司无关。证据二与我司无关。证据三不认可,与我司无关。证据四不认可。证据五与我司无关。

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证据一:《票据》六份、《收条》。证明:返工所造成的损失。

证据二:证人陈*的证言,证明酒店漏水是他维修的。前面没人干过。卫生间全部砸掉重做。2013年7月份做的活,下来有个一个半月,负责2-7楼的,人工费下来3万多。

原告牛*奎质证意见:证据一与我无关。证据二与我无关,不发表意见。

被告天都大酒店质证意见:证据一、二均与我司无关。

被告天都大酒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证据一:《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我们自己找的公司给酒店进行了防水系统施工。

证据二:《照片》;证明客房、卫生间漏水问题。

原告牛*奎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与我无关。

证据二都不认可。

被告天**司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目的不认可,是我公司做的漏水。证据二不能证明拍摄的照片就是天马装修的地方且没有拍摄时间。

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三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被告认可真实性,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客观联系,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天**司所举证据一、二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客观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天都大酒店所举证据一、证据二内容真实,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14日,原告牛**同被**公司签订《施工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福润德酒店装饰工程中、客房卫生间防水及公用卫生间防水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料;承包价款:聚氨酯(雨中情品牌,防水材料)每平方米34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所施工项目经过承建方验收合格按工程进度支付85%的工费,完工结算后一次付清其余工程费。2012年9月14日,被**公司工地监理秦*咸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老*做卫生间防水二遍,如发生渗漏,与防水工艺无关,但必须修补,费用另计”。2013年4月7日,被**公司法人时立江给原告出具“今欠牛**做天都酒店防水工程款肆万陆仟元正(46000元)”的欠条。另查,被告天都酒店在筹建的时候名称为福瑞德酒店,正式开业后就更名为咸阳**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牛**撤回第二项关于“依法判令被告咸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42.64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与被告天**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牛**已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天**司经结算确认尚欠原告46000元的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咸阳天**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6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判令被告天都酒店支付工程款19342.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被告天**司辩称的因原告所作的卫生间装饰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原告返工处理后漏水情况依然严重,被告天**司购买材料重新组织人员施工,损失重大一节,因被告天**司确认其工地监理秦*咸给原告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且被告天**司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请求,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天**司辩称的天都酒店因卫生间质量问题作为借口至今未结算,不给工程款,损失巨大一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牛**工程款46000元。

二、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咸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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