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有限公司诉咸阳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有限公司诉咸阳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初字第0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赶2013年10月31日以前,由咸阳彩**限公司付给西安**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如逾期给付,由咸阳彩**限公司向西安**有限公司每日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2663元、执行费702元,迟延履行金2400元,由咸阳彩**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13000元,剩余案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秦执字第00190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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