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陕西玖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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