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诉被告宝鸡**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翔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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