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诉安徽**总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涉案施工地在新疆石河子市。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该案应由新疆**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多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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