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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陕西省核**械研究所与中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陕西省核**械研究所与中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276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中十**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中十**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告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被告陕西省核**械研究所(反诉原告)迟延交付工程违约金70000元,迟延交付消防验收资料违约金247500元。三、原告中十**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被告陕西省核**械研究所(反诉原告)水电费114000元。四、原告中十**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消防验收资料交付给被告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61元。但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核工业西北二一0厂、陕西省核**械研究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十**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秦执字第00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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