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某某诉深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郭某某、李*私刻《土建工程合同书》合同中乙方主体陕西华**限公司的公章,涉嫌刑事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侦办。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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