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千阳县**有限公司与千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千阳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千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2011)千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快判令:千阳县**民委员会给付千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44895.00元,资金占用费42825.21元(自2009年6月4日至2011年7月31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4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2025元,由千阳县**民委员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千阳县**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千阳县**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单位千阳县**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交付执行标的18772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及申请执行费2720元。执行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302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31日就剩余案件款162265.21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千阳县**民委员会每年10月30日前至少给付10000元;如果千阳县**民委员会经济状况好,可以多履行案件款,如有化解村级债务政策,必须一次性化解。2、千阳县**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案执行标的的迟延履行金的执行。3、如果千阳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判决执行。千阳县**民委员会依和解协议履行了2013年、2014年每年应给付的案件款10000元后,本院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6日恢复执行后,千阳县**民委员会履行了2015年应给付的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千阳县**有限公司同意继续按和解协议履行,并终结剩余案件款132265.21元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1)千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执行标的剩余案件款132265.2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千阳县**民委员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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