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渭南来服轩桥梁**限公司与陕西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渭南来服轩桥梁**限公司与陕西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陕西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渭南来服轩桥梁**限公司工程款3312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陕西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渭南来服轩桥梁**限公司各项材料损失31050元。案件受理费6735元,由被告陕西秦**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秦执字第00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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