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宝鸡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宝鸡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秦**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何**工程款人民币20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宝鸡秦**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宝鸡秦**限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流动资金、无固定工作人员,名存实亡;公司系法人何**和其妻张**共同出资设立,且公司在成立过程中有出资不实等情况,至今也未给付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宝鸡秦**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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