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富**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富**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7元,减半收取12828.5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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