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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