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7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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