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山阳县天竺山镇柳山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刘**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刘**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刘**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申请执行人田**与王*、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忠社、王**、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户良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阳县**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白云与被告延安宇**责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安华**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安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