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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阳县天**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山阳县天竺山镇柳山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刘**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刘**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刘**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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