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申请执行钟天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10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工程款7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执行费1078元。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朱**来本院称他与被执行人钟**已协商处理,无需再执行,故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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