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延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限公司、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限公司、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龙**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龙**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也无法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延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延安市**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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