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延长安沟乡瓦石头行政村村南沟村村民小组、于家沟村村民小组、袁**、万怀东、万元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延长**瓦石头行政村南沟村村民小组、延长**瓦石头行政村于家村村民小组、袁**、万怀东、万元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