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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原告刘**与被告刘**、张*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对被告刘**、张*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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