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业和与董**、延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任*和诉延安**总公司、董*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董*有向原审人民法院宝塔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的建筑工程的所在地是延川县文安驿镇马沟行政村,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宝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宝塔区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共同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延安**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延安市宝塔区,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辩称的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宝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01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上诉人董*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董*有不服宝**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宝**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所在地在延川县文安驿镇后马沟村,这一点原审法院与被告都认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但宝塔区却适用合同法和民诉法的一般地域管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宝**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中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延川县人民法院是本案的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宝**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这一认定不仅前后矛盾,更不符合法律逻辑。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宝**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833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延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施工所在地在延川县,故本案属于延川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883号民事裁定书;

二、将本案移送至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