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吴**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9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